首页> 查企业> 本溪电信工程局> 本溪电信工程局裁判文书详情
本溪电信工程局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5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庆国
联系方式:15604240323
注册时间:1996-03-12
公司地址:明山区小堡
简介:
通信工程总承包,电信工程安装;电子智能化工程、机电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防雷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劳动力外包服务;物业管理服务,餐饮管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信息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广告宣传;房屋、汽车、设备租赁;房屋维修;通信设备、通信基础设施、通信器材、电力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产品、报警器材、安防设备销售、租赁、维修;建筑材料销售;通信网络系统、通信管道、线路、基站、电源、空调、铁塔代理维护及修理、修配;代理代办电信业务;电信增值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孙立民与本溪电信工程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504民初第3207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立民与被告本溪电信工程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立民、被告本溪电信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立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在1989年7月-1990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9年7月到本溪电信工程局,成为临时工,并于1990年12月18日转为集体制工人工作至今,至今工龄已超过三十年。近期,单位实行转制改革,按其政策规定工龄满三十年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原告实际工作年限符合该项政策要求,但由于临时工档案不全,导致记载年限不足30年。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认定原告在1989年7月-1990年12月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是以临时工身份来工作,在90年后转为集体工人,现在需要认定一部分工龄,但是临时工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法院裁决予以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2、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登记表;3、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4、工资表。 经审理查明,1989年7月,原告应招到被告处从事临时线务员工作,于1990年12月21日转为被告单位集体工人。因被告单位转制,需要确认原告实际工作年限,故原告为此于2020年9月1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日以其他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现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原告孙立民与被告本溪电信工程局在1989年7月至1990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本溪电信工程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谷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岩松 书记员郭彦池
判决日期
2020-11-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