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 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裁判文书详情
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
党政机关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康健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抚顺市顺城区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朱文全等与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等乡政府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
案号:(2020)辽04行赔初6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原告朱文全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简称顺城区政府)、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简称前甸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经营者朱文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米家云,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东阳、张阳,被告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金铉泰、邵海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抚顺市顺城区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原告朱文全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顺城区政府、前甸镇政府赔偿因强拆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失。1、因被告对原告实施违法强拆,造成的原告工厂、住宅房屋毁灭,要求给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请求在附近地区给原告购买相应面积,否则,按市场实际价格赔偿(1.25万元/㎡×397.01㎡);2、要求被告因强拆造成的工厂设施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产品原材料、家庭财产、家用电器、生活用品、衣服等给予购置新物或参考财产损失明细表赔偿,合计609690元;3、要求被告将原告承包地5亩桑园,连同自留地园内的桑树、杏树、葡萄赔偿788160元;4、要求被告给原告造成经营损失和8人给予失业金赔偿866496元;5、要求被告赔偿租房费用800元/月×12个月计9600元;6、赔偿给原告造成了比照相应的损失约8229096元;7、工厂恢复:装修、安装费,请求按实际予算赔偿;宅基地使用面积,请求按顺城区政府指界通知面积计算支付,宅基地上附着物请求适当相应计算合理赔偿。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0日,顺城区政府与前甸镇政府对原告实施违法强拆,现已经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4行初5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因强拆行为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顺城区政府与前甸镇政府对原告的损失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财产损失明细表,证明原告的财产损失情况;2、拆迁现场打印照片,证明被告违法拆迁;3、房产执照,证明原告的房屋情况;4、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财产损失明细表、室内物品打印照片,证明企业的财产损失情况;5、原告自行录制的手机视频,证明原告的财产状况。 被告顺城区政府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有顺城区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的赔偿请求,同时还有朱文全个人的赔偿诉讼请求,原告应当明确赔偿的主体;2、原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但不适用本案;3、原告的厂房已经通过评估公司依法进行了评估,该损失应由朱文全按评估价值依法提出赔偿申请;4、原告财产损失全为工厂的损失,根据被告拆迁前所做的影像资料,以及工作人员登记的物品清单显示只存在电机、输棉机、行被机、冰柜、电视、显示器等物品;5、原告第三项诉讼请求,并非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损失,系朱文全个人损失且评估结果有具体显示,因此应由朱文全提出赔偿请求并按评估价值进行赔偿;6、原告要求的间接损失不应进行赔偿;7、原告第五项诉讼请求,不是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的损失,不应得到支持;8、原告第六项诉讼请求,因具体损失不明确不具体;9、原告第七项诉讼请求,并非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损失,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顺城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录像光盘一张,证明原告被拆迁时的房屋及财产情况;2、《前大路南局部地块抚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实施方案》,证明被告对拆迁地块的具体补偿标准。 被告前甸镇政府辩称,(2020)辽04行初5号行政判决违法拆迁,没有前甸镇人民政府。由于法律判决没有确认前甸镇政府的违法行为,因此这次国家赔偿的主体,不应是前甸镇政府。 被告前甸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表,证明被告在拆迁前就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了征求意见;2、《住户征收情况调查表》,证明原告被拆迁的财产状况;3、辽宁中评通立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原告的财产情况;4、拆迁前原告家云棉绒纤维制品厂及朱文全家庭现在物品照片,证明原告拆迁前的财产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原告财产情况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完整证明原告的财产状况;对被告在选择评估机构以及评估报告的结论不予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因原告提交的照片、手机视频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财产状况,本院对原告提交的2、3、4、5号证据予以采信;因证据1不能证明其物品真实存在,不予采信。对被告前甸镇政府提供的录像光盘、打印照片,因其能够证明原告的物品情况,予以采信;对选择评估公司征求意见表、评估报告,因被告在选择评估机构以及作出的评估结论能够真实反映原告的财产和价值情况,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顺城区政府因“贵城通道”项目建设,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顺城区政征决字[2017]3号《关于前大路南局部地块抚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决定对前大路南局部地块抚顺国际物流商贸城项目实施征收改造。征收改造范围为永城街以东,甲邦通道以西,沈吉铁路以北,202国道以南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和地上设施。2018年2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辽政地[2018]133号征地批复。原告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原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在征地范围内。2019年7月1日被告顺城区政府针对原告作出《关于限期内强制拆除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通知书》,2019年7月10日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的被告前甸镇政府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与地上附着物。上列事实已被生效的本院(2020)辽04行初5号判决确认。因被告顺城区政府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已被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违法,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018年5月10日,辽宁中评通立达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对原告评估范围内的包括仓房、围墙、大门、果树、榆树等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78288元。 另查明,原告的《房产执照》登记的住宅房屋面积83.73㎡;经双方确认,被告在拆迁时,原告室内存有部分物品,经双方共同核对,对物品的数量以及价值进行了认定。双方对原告物品的价值能够达成一致的共计人民币3579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有照房屋损失人民币226071元; 二、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砖木结构房损失人民币20218元; 三、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仓房、围墙、大门、果树、榆树等损失人民币278288元; 四、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室内物品损失人民币35790元; 五、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弹棉花机和零件、拆梳机二个及配件九根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六、被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经营损失人民币30142.80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徐铁军 审判员宁伯 审判员曹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学飞
判决日期
2020-11-1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