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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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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庆伟
联系方式:024-2788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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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与陈军、袁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115民初3430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诉被告陈军、袁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健、被告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被告陈军、袁影因扩建经营(进货)需用款,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申请借款,于2015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199963Q215034063366。合同中约定借款额度本金205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8年,期限至2023年3月26日,额度存续期内的前5年为额度支用期,额度内单笔只用借款最长期限3年。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陈军、袁影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辽中区门市楼(面积256.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07106、北数第2门1-3层)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沈房他证辽中字第××号。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发放借款130万元并计息,借期至2020年4月18日,年利率7.125%,逾期利率10.6875%,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后,被告陈军在借款期限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给付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陈军、袁影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199963Q215034063366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陈军、袁影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9225.09元及利息、罚息6459.76元,合计125684.85元(利息、罚息为2020年8月11日当日数据,应计收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并对被告陈均、袁影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沈阳市辽中区门市楼(面积256.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07106、北数第2门1-3层)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陈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暂无现款,要求缓期给付。我对罚息有异议,希望原告放弃罚息。 被告袁影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军、袁影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军、袁影因扩建经营(进货)需用款,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申请借款,于2015年3月26日双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199963Q215034063366。合同中约定借款额度本金205万元,额度存续期最长8年,期限至2023年3月26日,额度存续期内的前5年为额度支用期,额度内单笔只用借款最长期限3年。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陈军、袁影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辽中区门市楼(面积256.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07106、北数第2门1-3层)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沈房他证辽中字第××号。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发放130万元并计息,借期至2020年4月18日,年利率7.125%,逾期利率10.6875%,还款方式等额本息,按月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后,被告陈军在借款期限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余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陈军、袁影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199963Q215034063366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被告陈军、袁影共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9225.09元及利息、罚息6459.76元,合计125684.85元(利息、罚息为2020年8月11日当日数据,应计收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并对被告陈均、袁影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沈阳市辽中区门市楼(面积256.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07106、北数第2门1-3层)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房屋他项权证,在卷佐证,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与被告陈军、袁影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199963Q215034063366); 二、被告陈军、袁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借款本金119225.0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截止至2020年8月11日利息、罚息为6459.76元,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记账系统记载为准);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对被告陈军、袁影所有的坐落于坐落于沈阳市辽中区门市楼(面积256.1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007106、北数第2门1-3层)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军、袁影共同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贺
判决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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