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民终195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钱海玲
审判员黄砚丽
审判员刘震岩
审判员王倩
审判员董声洋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军强
书记员马翠翠
判决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