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业青与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良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2723财保191号
判决日期:2020-11-15
法院:温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业青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XXX账户内的存款及被申请人刘良勇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1451419.3元,并已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温泉县祥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泉县支行XXX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良勇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以上合计冻结1451419.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业青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丽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朱乾坤
书记员曼得力
判决日期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