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君学与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3001民初727号
判决日期:2020-11-15
法院: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魏君学与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君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波43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进行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波430000元(申请保全标的额)的财产(不含逾期利息),或冻结(划拨)被申请人克州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波430000元(不含逾期利息);
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吕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党宁
书记员刘宁
判决日期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