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景泰发电厂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22财保3号
判决日期:2020-11-15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景泰发电厂、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新2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景泰发电厂、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作出以下保全措施: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现金3563950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伊吾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景泰发电厂、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5639503.7元人民币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阿仙古丽买买提
审判员吐尔逊阿衣阿不都热衣木
审判员杰恩斯拜克别克孜达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穆巴热克卡得尔
判决日期
20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