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新2302民初2225号
判决日期:2020-11-14
法院:阜康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连石、被告郑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小亮支付货款95000元并承担利息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壁虎自动驾驶设备1套,总价值105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余款95000元。
被告郑小亮辩称,对事实无异议,但是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5月13日,被告郑小亮与原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购机协议》,被告购买原告方壁虎自动驾驶设备一套,总货款105000元,货到验收后付10000元,安装调试成功后付10000元,农机补贴到账后三月内付清最后款项。2014年年底,被告郑小亮全额收到农机补贴,但对剩余货款95000元,尚未给付
判决结果
被告郑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000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郑小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世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丹
判决日期
20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