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3民初3256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上海太和水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7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合议庭
审判长韦伟杰
人民陪审员蒋京红
人民陪审员邱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梅立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