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李长天、伞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4613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伞羽、李长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750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合议庭
审判员肖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洁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