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与李学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2072民初114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信公司)与被告李学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学群赔偿原告大信公司的损失,即高压外线电缆抢修工程费用10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大信公司支付拖欠抢修工程费用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学群系粤发广发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11月19日,被告李学群在安装户外广告牌时破坏原告大信公司高压外线电缆,导致原告大信公司大面积停电以及原告大信公司商场的103户商家不能正常营业。为尽快恢复供电保证原告大信公司商场的正常营运,原告大信公司联系中山市华建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电缆进行抢修,抢修工程费用合计105000元。事后原告大信公司多次与被告李学群联系,要求其赔偿原告大信公司的损失,承担抢修工程的费用,但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李学群未支付任何赔偿款项。
被告李学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9日,李学群雇佣施工人员在安装广告牌施工过程中将埋在地下的大信公司商场专用高压电缆线打穿,导致大信公司商场停电。大信公司当日委托中山市华建机电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该电缆线进行抢修,大信公司为此支付抢修费用105000元。
上述事实,有事件处理书、中山市古镇高压外线电缆抢修工程合同、工程结算单、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大信公司的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学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损失10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被告李学群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其同意由被告李学群直接向其支付,被告李学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1200元给原告中山市大信灯饰城商业有限公司,法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旭桂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钟厚仁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