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浩佳荣锁具厂、刘红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民初1903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浩佳荣锁具厂、刘红霞、江建国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责令被告一、二、三、四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合议庭
审判长陈辽敏
审判员危薇
审判员李晓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妮佳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