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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磊健
联系方式:0511-88052277
注册时间:2001-05-16
公司地址:镇江市檀山路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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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张应全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1111民初2421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应全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应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后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应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副卡实际损失,按三倍返还,并书面道歉;2、返还原告误工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被告发来一条短信为你在2019年9月参加镇江任我用流量优惠20GB以上任我用活动将于本月底到期,随活动开通任我用套餐、流量包。原告莫名其妙从未参加也未使用,为此至被告公司查询告知原告的手机有一副卡(182××××3856)在捆绑使用,2010年12月在大路镇办理时因田后明本人身份证被盗,用张应全身份证办理159××××4108手机号,从未办理任何副卡,也没有授权办理。原告发现后与被告交涉,被告迟迟不予答复将此事投诉到市消协受理后,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终止调解。后于2020年1月6日写信给北京移动董事长杨杰,2020年1月15日被告公司吴总、徐总及一名工作人员到家中协商解决达成和解,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5000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辩称,对于副卡的实际损失,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再主张返还并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误工费亦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0年12月开始成为被告提供的159××××4108号码用户,159××××4108号码于2010年12月15日开通了家庭网业务,为号码182××××3856全额代付费用。2011年1月至2011年5月,号码182××××3856消费共计89.11元,2011年6月至2019年11月号码182××××3856每月固定消费10元,没有其他费用,号码182××××3856总消费共计1109.1元。 2019年10月28日,《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出具《消费者协会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载明:“2019年10月28日,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消费者田后明对中国移动镇江分公司关于手机号码被捆绑副卡的投诉,经与商家多次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按照消协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故我会决定终止调解,特予通知。” 2020年1月15日,原、被告就绑定副卡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和解,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元,原告在《用户申诉处理反馈单》上签名确认。《用户申诉处理反馈单》载明:“企业对客户申诉的处理情况:159××××4108客户向集团董事长信箱反应不知情办理任我行自选流量套餐,不知情办理副号182××××3856家庭代付费,前期处理人员服务质量的相关问题。经双方友好沟通,客户上述问题的处理表示认可,双方和解达成一致,本次投诉处理借宿,客户认可并撤诉。用户对企业处理的意见:同意并愿意撤诉。用户签字:田后明。2020.1.15.” 2020年6月12日,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向田后明书面答复,载明:“您于2020年4月17日来件反应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被擅自办理任我用自选套餐流量包的问题。我局于5月12日与您159××××4108号码电话沟通,您表示此问题已处理好,无需我局进一步处理。二、关于不知情被捆绑182××××3856副卡问题。经查,您的号码159××××4108于2010年12月15日开通了家庭网业务,为号码182××××3856全额代付费用。镇江移动无法提供您同意办理上述业务的有效凭证。对此,我局责令江苏移动向您赔礼道歉,赔偿您的损失;同时进一步规范此类全额代付业务办理流程,在为用户开通业务时应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于用户规范订立服务协议并予以妥善留存,保障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三、关于您反映要求镇江移动提供182××××3856号码的机主身份证、捆绑时间、捆绑方式等信息的相关问题。经核查,182××××3856号码已销户,我局未能与该机主取得联系。我局要求江苏移动将副卡办理的相关信息向您做好解释告知。经了解,江苏移动表示可向您提供业务办理时间、办理方式等信息,但182××××3856号码的机主身份信息因涉及机主个人信息安全,暂未向您提供。对此,我局建议您如有需要可通过司法途径获取该机主身份信息。” 审理中,被告称经查询系统记录,绑定副卡业务是通过短信密码验证办理的,申请办副卡发一个短信到主机号码,主机把密码告诉被告,被告输入平台才办理绑定副卡。 上述事实,有终止调解通知书、用户申诉处理反馈单、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的答复、副卡消费清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应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应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合议庭
审判长张世龙 人民陪审员冷海珍 人民陪审员朱金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丹彤 书记员彭璇
判决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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