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苍南汝森民惠医院有限公司、张爱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6民初4190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汝森民惠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森公司)、张爱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袁、姜晨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汝森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检验款14922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5926.39元(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此后另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爱军对被告汝森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9日,原告和被告汝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汝森公司委托原告作为医学样品的定点检测单位。被告张爱军为担保人。后经对账,被告汝森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对账单》一份,确认欠原告检验款184224.80元。后被告汝森公司支付原告检验款35000元,余款原告至今未能获偿。
二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9日,原告和被告汝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汝森公司采集的医学样品,委托原告作为其定点检测单位;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如甲乙双方在协议到期一个月前没有提出终止本协议,协议将自动延续一年;乙方完成检测后,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送达上个月检验项目和数量明细(对账单);甲方如有异议,应于接到对账单后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付款时间:甲方在乙方开具发票之日起60日内将上述检测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费用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该协议落款甲方处有加盖被告公司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张爱军签字,此外,该协议最下面还写有:甲方担保人:张爱军;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为被告汝森公司进行检验。原告分别于2017年5月25日、6月25日、7月25日、8月25日开具浙江省医疗服务(门诊)发票各一份,金额分别为36831.60元、66771.20元、41173.20元、39448.80元,合计184224.80元。后经对账,原告向被告汝森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对账单》一份,其中载明:在此希望贵单位能确认销售期间至2017年8月31日止,未回款情况:贵单位尚欠我公司检验款金额为184224.80元。被告汝森公司在“本单位确认上述款项无误”下加盖“苍南汝森民惠医院”章。后原告获偿35000元,余款149224.80元至今未能获偿。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应收账款对账单》、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实
判决结果
一、苍南汝森民惠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费149224.80元,支付违约金55926.39元(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
二、张爱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46元,合计5924元,由苍南汝森民惠医院有限公司、张爱军负担。
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苍南汝森民惠医院有限公司、张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长张杨清
人民陪审员徐珊
人民陪审员郑燕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叶莹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