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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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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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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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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麻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民申2241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麻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民终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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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给付麻启生赔偿款47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麻启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1.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京Q8VHO8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进行了审理,而二审法院自始至终都未审查该鉴定意见书,却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属于对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质证。2.关于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京Q8VH08鉴定意见书,在一审中,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已提出麻启生提供的结算单显示受损车辆是2019年5月4日进厂维修,而麻启生又在2019年1月15日对车辆进行净损和贬损鉴定,前后矛盾,且《鉴定委托书》明确写明鉴定时车辆已拆解完毕、部分车配件已不见。鉴定材料已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二审法院认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该鉴定意见未提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没有依据。3.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京Q8VHO8鉴定意见书附件2车辆损失的照片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能成为鉴定的依据,更不能成为二审法院确定车辆损失的依据。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未组织对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而吉林省同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检材不真实不客观,二审法院再依据鉴定意见书及意见书中所附的照片确定车辆损失及维修情况,其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麻启生提供的宋典波运通源名车汇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三张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奥达众汽配商行27700元的发票系伪造的证据。2.麻启生提供的七张与微信名为“新大陆汽修朴日1884473”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延吉市新大陆汽车维修厂提供的“京Q8VH08车辆配件明细”均系伪造的证据。3.延吉市新大陆汽车维修厂和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奥达众汽配商行均是个体工商户,均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正是因个体工商户在税收上有优惠政策,所以存在很多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票是真实的,不代表存在真实的交易。如果存在真实的交易情况,麻启生完全可以在一审中即提供发票。而麻启生均是在一审败诉后“补开发票”,实质是为二审伪造证据。4.案涉车辆已使用十多年,市价不值几万元,麻启生却花费十几万元修车与常理也不符,而麻启生为了获得高额赔偿,在一审中就提供许多虚假证据。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交延吉市新大陆汽车维修厂和广州市白云区黄石奥达众汽配商行的企业公示信息各一份作为新证据,证明这两个单位是个体工商户,按照税法的规定,每季度有30万的免征增值税的额度,所以社会上有很多人和个体工商户买卖发票,二审中麻启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发票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另外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还向法庭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验车,以确定案涉车辆是否真的进行维修,确认案涉车辆的真实状态
判决结果
驳回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钰 审判员杜小雨 审判员杨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东旭
判决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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