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唐新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2民辖终95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渌口经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新华、株洲市建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新房产公司),原审被告株洲三联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容器公司),原审第三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房产公司)、沈国勇、言平、沈镇宇、唐鑫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渌口经开公司上诉称:案涉《借款合同》存在资金给付内容,且合同标的为4600万元,因而应当作为财产案件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23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柳志军
审判员罗旿
审判员颜松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罗龙艳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