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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53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天祺
联系方式:0512-65931292
注册时间:1997-05-08
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58号置业商务广场1幢1001-1室
简介:
教育投资,实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基础设施开发,市政及绿化工程开发,体育活动,房屋租赁,体育场地、设施、设备租赁,健身咨询,商贸展示展览服务。保存借阅图书资料,图书文献、报刊、金石拓片、音像资料的采编和储藏,图书资料网络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文献数字化处理,图书期刊、资料编辑(限独墅湖图书馆经营);会务服务;酒店管理、礼仪服务、票务咨询;游泳、攀岩;电影放映,住宿服务,停车场服务;演出场所经营(限影剧院内);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大型饭店(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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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永年、顾国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591民初2747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投公司”)与被告王永年、顾国兴、雪漫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王永年、顾国兴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教投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雪漫江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教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年、顾国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教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25224.96元、物业费6306.24元、电费1584元,合计33115.2元;2、判令被告承担迟延履行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暂计13172.63元,实际计算到付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3日,原被告签订苏州*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号二教楼*室出租给被告使用,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被告拖欠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租金、物业费等费用,经多次催讨均无果,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讼至法院。 被告王永年、顾国兴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房屋所有权人系原告教投公司,2013年5月31日,原告教投公司(出租人、甲方)与案外人雪漫江,被告王永年、顾国兴(承租人、乙方)签订编号为SIP****3952苏州独墅湖*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承租位于苏州独墅湖*区仁爱路*号*室,建筑面积为65.69平方米,仅限于科研办公之用,承租期限为叁年,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租金单价为32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8元/平方米/月,年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为31531.2元,租赁期间内租金、物业管理费合计为94593.6元;付款方式采取先付后用原则,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乙方须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且交房前缴纳第一笔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后各笔费用须在下一半年度开始前15日内交纳,电费每月按实结算,通讯、网络、有线电视(若有)等使用费,乙方按有关规定交纳,乙方应按时支付上述各项费用,每逾期一天按逾期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催缴后7日内仍未支付或支付不足额,甲方有权中断其供电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且乙方对此予以认可;保证金(相当于3个月租金,按约定最高的租金),不计利息,且不被视为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及应付费用的预付款,甲方有权从中扣减任何乙方应付而未付的各项费用及违约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15天内予以补足,合同期满若未发生任何违约事项,甲方应在乙方交还处于良好状态的承租场所并结清所有款项后15天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承租期内,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含逾期违约金)经甲方书面催缴后7日内仍未支付或支付不足额,应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罚没乙方全额保证金,己缴纳但未到承租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另乙方须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本租赁合同以筹建公司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生效;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手续,并至甲方处完善相关手续,将原承租人更名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名称,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手续的,须事先报甲方同意,另行确定完善手续期限,经甲方催告后,逾期仍未办理完毕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另筹建公司发起人对本租赁事宜负有连带责任。合同另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原告教投公司在出租人处加盖公章,被告王永年、顾国兴及案外人雪漫江在承租人处签名。 另查明,2013年6月,被告王永年、顾国兴与案外人雪漫江发起设立苏州微龙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雪漫江,2013年6月21日,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 庭审中,原告教投公司陈述,合同签订后,其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在被告发起设立公司成立后,其通知被告更新合同主体,但被告未理会。被告拖欠租金及物业费周期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为32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为8元/平方米/月,被告承租面积65.69平方米,共计拖欠租金为25224.96元,物业费6306.24元,另被告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电费1584元亦未缴纳,三项合计为33115.2元。因被告拖欠相关费用,其于2015年11月30日收回了被告承租的房屋,收回时涉案房屋内已经空置,2015年11月30日即为双方合同终止的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其主张的千分之五违约金从该时间点开始计算。被告缴纳的6306.24元保证金尚未退还,其同意抵扣被告拖欠的相关费用。 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工商登记材料、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永年、顾国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租金、电费、物业费合计26808.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808.9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48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8元,被告王永年、顾国兴负1400元,被告负担部分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合议庭
审判长刘洋 代理审判员闫可可 人民陪审员朱健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艳杰
判决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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