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05行审1541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的南国土执〔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拆除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佛山市南海区******文聪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面积2055.11平方米(折合3.0827亩)土地上新建的临时板房及钢棚,立即恢复土地原状”,并申请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南国土执〔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处罚人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送达。2020年10月26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以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其催告后仍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对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国土执〔2019〕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拆除常德顺安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佛山市南海区******文聪股份合作经济社地段面积2055.11平方米(折合3.0827亩)土地上新建的临时板房及钢棚,立即恢复土地原状,并指定由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尚谦
审判员伍凤颜
审判员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邱靳文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