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民终1573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安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天瑞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安图公司是本案明确的被告,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具体,本案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天瑞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2、一审裁定避开实体问题不予审查,有损实体公平正义,天瑞公司的实际权利得不到保护,间接纵容了安图公司的非法申请及专利权权属。
天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申请号为201510817841.6名称为“适用质谱仪的高压脉冲发射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天瑞公司所有;2、判令安图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3万元;3、判令安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拥有厦门质谱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51%股权的天瑞公司与厦门公司签订了《项目章程》及《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研发“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离子化飞行时间质谱系统的研制(简称MALDI-TOF-MS)”项目,关于研发该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双方有约定:“项目组将在未来的研发中,申请专利2项以上,发表相关应用论文2篇以上(主要助力市场推广),天瑞公司与厦门公司针对负责的那部分工作,分别在各自的公司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分别归属各自公司。”诉讼中,天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对涉案“适用质谱仪的高压脉冲发射器”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天瑞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1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关晓海
审判员庞敏
审判员赵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晨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