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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9551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召贵
联系方式:0512-57017006
注册时间:2006-07-04
公司地址:昆山市中华园西路1888号
简介:
制造:原子荧光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化学分析仪器、环境检测仪器、生命科学仪器、测量与控制仪器、医疗器械;研究、开发、制作软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环境检测、空气质量检测、水质监测、土壤检测;环境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及运营管理。(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汽车新车销售;停车场服务;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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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豫民终1573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图实验仪器(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安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天瑞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安图公司是本案明确的被告,本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具体,本案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天瑞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2、一审裁定避开实体问题不予审查,有损实体公平正义,天瑞公司的实际权利得不到保护,间接纵容了安图公司的非法申请及专利权权属。 天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申请号为201510817841.6名称为“适用质谱仪的高压脉冲发射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天瑞公司所有;2、判令安图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3万元;3、判令安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拥有厦门质谱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51%股权的天瑞公司与厦门公司签订了《项目章程》及《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研发“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离子化飞行时间质谱系统的研制(简称MALDI-TOF-MS)”项目,关于研发该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双方有约定:“项目组将在未来的研发中,申请专利2项以上,发表相关应用论文2篇以上(主要助力市场推广),天瑞公司与厦门公司针对负责的那部分工作,分别在各自的公司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分别归属各自公司。”诉讼中,天瑞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权对涉案“适用质谱仪的高压脉冲发射器”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天瑞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51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关晓海 审判员庞敏 审判员赵筝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孟晨
判决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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