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思国与李培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云0802民初33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思国与被告李培斌、第三人普洱金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薛思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7924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5日,原告挂靠普洱金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等九户签订了属思茅区思茅镇三家村村委会白庙村民小组移民安置点的私人住宅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属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后原告已经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及其余9户共同委托刘宝荣代为进行结算,被告两栋房屋的工程款为227924元,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现尚欠579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因原告挂靠的普洱金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不愿意以公司的名义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薛思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俊
审判员杨昌金
审判员段经权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徐天昊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