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05执56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0年5月2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罚款措施。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4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0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2020年4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0年6月2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三××市湖滨区××路慧泉公园玖号商业B栋一层进行走访,未查找到该公司,向该楼栋物业询问,物业告知我院工作人员,该公司已经不在此地办公,未发现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33600元及利息等,均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红坡
审判员宋世伟
审判员王翔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丽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