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玲、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7民终2257号
判决日期:2020-11-13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郭小玲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公司)及陈新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初1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小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74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李光明
审判员贾保山
审判员袁玉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艺多
判决日期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