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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
联系方式:0597-2238296
注册时间:1998-11-30
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堤路9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人防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制造;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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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性兰与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0326民初1944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栾性兰与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海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性兰、被告福建海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栾性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到会泽县王家山,参加了福建海瑞公司所承建的会泽白鹤滩水电站淹没道路复建工程三合同段挖公路防滑孔桩,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工程由被告发包给自然人朱金祥,原告工作到2019年12月3日15时。在25号防滑孔桩用吊机吊桩下石头过程中不慎被吊机皮带轮绞伤右手食指。当时是朱某稳着机架,徐元明用小刀割断皮带才将手指取出来。伤后由管理人员朱金祥、徐元明、徐某送往会泽县惠民医院检查治疗。原告要做工伤认定,需要劳动关系证明,被告不配合,原告向会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福建海瑞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被告招用的;2、原告在工作中不受被告管理和安排,工作成果不属于被告方,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3、原告工资报酬不是由被告支付,是由朱金祥支付;4、原告的工作性质属于零时性,不具有稳定性,其与朱金祥是零时雇佣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法庭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栾性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证人朱某出庭作证,朱某陈述:我与栾性兰是工友关系,我出庭证实栾性兰手受伤的事,2019年12月3日下午3点左右,我看到栾性兰的手卡在皮带轮里,我稳着机架,徐元明就拿刀把皮带割断,后面就送医院了。原告欲证实其手是在工地上受伤的事实;2、身份证复印件,欲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3、会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欲证实原告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诉于法院;4、会泽惠民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病历,欲证实原告的伤情;5、《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欲证实被告将工程承包给自然人朱金祥,同时证明原告服从被告的管理;6、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欲证实原告的工资发放记录;7、朱某、徐某的书面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欲证实原告受伤时情况及存在劳动关系;8、爆破物品领用单,欲证实劳动过程中使用的爆破物资和劳动关系;9、工伤认定申请表,欲证实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事实。 经过质证,福建海瑞公司对栾性兰提交的证据1、2、3、4没有意见;对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没有意见,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份协议书不能证明原告服从被告管理的事实,只能证明工程是承包给朱金祥、原告工作中不受被告管理;证据6不能作为工资发放记录,也不能证明原告工资是由被告发放,只有朱金祥与原告的交易记录,与被告没有交易记录;证据7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另一名证人没有到庭,不应采信,即使两名证人到庭作证,其证言也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只能证明存在受伤事实;证据8证明目的不认可,看不出与原被告的关联性;证据9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盖章,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 福建海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欲证实被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会泽朱金祥土木工程施工队”营业执照,欲证实被告将挖孔桩劳务承包给朱金祥,朱金祥具有土木施工的营业执照,工程属于整个项目的辅助工程,双方是合法的劳务分包关系,原告是由朱金祥所雇佣,与被告没有关系;3、裁决书1份,欲证实仲裁裁决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经过质证,栾性兰提出,我们没有分包,朱金祥打电话说找不到挖桩的人,叫朱某、徐元明、我帮着找几个人挖桩,我跟徐元明也是挖桩,我们晓不得朱金祥有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栾性兰提交的证据1、2、3、4、5、6及福建海瑞公司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定:栾性兰提交的证据7,证人徐某未到庭接受质询,对其证言不予确认;证据8不能反映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9申请表不完备,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建海瑞公司将其中标的金沙江白鹤滩水电站会泽县交通复建工程第三合同段挖孔桩等的劳务分包给案外人朱金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协议书》。经与朱金祥电话沟通,栾性兰于2019年9月25日到该工地进行挖孔桩工作,工资由朱金祥支付。2019年12月3日,栾性兰在工作中右手食指受伤,到会泽县惠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栾性兰向会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福建海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开庭审理,会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5日作出会劳人仲案字[2020]第13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事项,本委不予支持。”裁决书送达后,栾性兰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案外人朱金祥系个体工商户“会泽朱金祥土木工程施工队”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土石方开挖、其他土木工程施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判决结果
栾性兰与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栾性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绍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文超
判决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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