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爱国与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1111财保14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陆爱国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为此出具了保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天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吴翔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烨
书记员梁超
判决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