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军、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181执2724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正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98707.5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李喜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自卫
判决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