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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兴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兴顺
联系方式:18843495075
注册时间:2010-07-13
公司地址:梨树县白山乡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太阳能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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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成与姜德君、孙志亮、四平兴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春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吉民申2074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立成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兴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顺公司)、姜德君、孙志亮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雷、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立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刘立成指示孙志亮听从兴顺公司调度驾驶刘立成所有的汽车运输混凝土,而非他人的货车。货车是一种高速运转的、危险性极强的运输工具。刘立成给自己的车辆上全险来避免风险,特别是商业三者险保额为50万元。孙志亮驾驶王春雷的货车运输混凝土超出刘立成授权、指示范围。从兴顺公司与刘立成报酬结算来看,可以证明刘立成将人车一体交给兴顺公司,让其监督管理。兴顺公司未经刘立成同意,指示孙志亮驾驶一辆保险不全的货车从事混凝土运输,超出刘立成能预见的法律风险,这种不可预估责任风险不应由刘立成承担。从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看,孙志亮之所以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因是孙志亮驾驶王春雷的货车超载运输混凝土。孙志亮超载是兴顺公司指示的,过错完全在于兴顺公司,刘立成对此并不知情,所以应由兴顺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从获益的角度来看,刘立成并没有因为孙志亮驾驶王春雷的货车超载运输混凝土而额外受益。原审法院认定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40%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吉林省司法实践,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一方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30%。综上所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刘立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刘立成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钰 审判员杜小雨 审判员杨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张佩齐
判决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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