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1221执463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122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无可供执行余额。经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因该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经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高峰
执行员秦凤来
执行员柴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诗
判决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