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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方式:0856-8766948
注册时间:2014-03-27
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利民路(吉宅小区)1栋第7层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施工劳务;房屋建筑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地开发与土地开发整治、复垦;建筑材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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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与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畅全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20民初5492号         判决日期:2020-11-12         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以下简称德江宗印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石建司)、苏贵强、苏畅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诗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江宗印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范利,被告苏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州三石建司、苏畅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德江宗印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4月13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166338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2618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月利息2%计算,以142597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按月利率2%计算,以16638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钢管9137.2米、扣件5413套、顶托126套,其未退物资的租金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至退清或赔偿清为止,对不能退还的物资按17元/米、扣件7元/套、顶托25元/套计算赔偿,共计赔偿费196373.4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注:原告不同意垫付)。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3日,原告德江宗印租赁站与被告贵州三石建司签订《建筑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物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上下车费、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内容。被告苏贵强系材料员,被告苏畅全作为乙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建筑物资。截至2020年6月30日,被告共计未支付租金166338元,未退还原告钢管9137.2米、扣件5413套、顶托126套。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苏贵强辩称,和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属实,我认可与原告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我在工地上负责材料,案涉项目是被告公司承建的,我父亲苏畅全负责给我清点数量,截止2020年6月30日的租金是正确的,但是已经支付的15000元未扣除,未退还的租赁物数量正确。经和原告经营者何宗印达成口头协议,现只欠原告租金及赔偿金一共10万元,所以我只承担和原告协调后的10万元的费用。目前工地未完工,还有材料进场,对于支付的这个钱由我和承接商进行对接后才能支付给原告。我不愿意给违约金,如果要产生违约金等相应的金额,我们进场地的物资钢管扣件不成正比,引起了拖延时间,具体产生的金额要由预算部总结了资料才能列个总数,这个责任是由于他们扣件不足而耽搁了工期,以至于现在还未完工,但是接近完工状态,所以这笔费用要租赁方承担。 被告贵州三石建司、苏畅全均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德江县民族中医院医养一体化建设项目由被告贵州三石建司承建,并将工程分包给了被告苏贵强。苏畅全系被告苏贵强父亲。 2018年4月13日,被告苏畅全作为经办人以贵州三石建司德江县民族中医院医养一体化建设项目项目部(乙方)的名义与原告德江宗印租赁站的经营者何宗印(甲方)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该合同尾部首尾部甲方处签有何宗印字样,并由何宗印、范利在尾部甲方代表处签名,首尾部乙方处加盖了“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江县民族中医院医养一体化建设项目项目部”字样印章,并由被告苏畅全在尾部乙方代表处签名捺印。合同约定,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将钢管、扣件、顶托等租赁物资出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时间不足60天按60天计算,超过60天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标准:钢管(套租,每1.6米钢管配1套扣件)0.014元/米/天、顶托0.02元/套/天、钢管套筒0.02元/套/天;维护标准:钢管0.1元/米、扣件0.1元/套、顶托0.3元/套、钢管套筒0.3元/套;赔偿标准:钢管17元/米、扣件7元/套、顶托25元/套、钢管套筒7元/套;上、下车堆码费:各15元/吨(计量标准:钢管260米/吨、扣件800套/吨、顶托250套/吨、套管500套/吨);运输费:租用及退还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自提自还,运费自付。租金支付及违约责任:乙方应按时(每月一至十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租金,逾期每日按所欠租赁费的千分之三(0.3%)计算,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乙方超出约定期限未付清租金或违背以上条款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资,追收租金及违约金。材料员:乙方指派苏贵强进行收退材料、核对租金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贵州三石建司提供了所需租赁物,但被告未按时给付租金。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其起诉后支付了租金13万元,另应扣除被告苏贵强所称已经支付的15000元,故原告现请求被告支付截止2020年8月24日止的租金等费用合计为42947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又退还了原告钢管4918.9米、扣件1789套、顶托126套,尚有钢管4218.3米、扣件3624套未退还;原告在庭审中还要求三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被告苏贵强认可与原告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对上述尚欠租金数额及未退物资数量予以认可,但不愿意支付违约金。对于被告苏贵强是否与原告经营者何宗印达成口头协议的问题,原告方称不清楚,被告苏贵强称没有书面协议。 还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告贵州三石建司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到庭陈述,原告举示的营业执照、《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租用钢管明细表、退还钢管明细表、钢模板脚手架管及配件租金结算明细表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的经营者何宗印与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13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解除; 二、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截止2020年8月24日的租金等费合计42947元; 三、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钢管4218.3米、扣件3624套(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4日),逾期未退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钢管16元/米、扣件7元/套)进行赔偿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钢管0.014元/米/天(套租,每1.6米钢管配1套扣件)]从2020年8月25日计付租金(使用费)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违约金15133.8元; 五、驳回原告德江县宗印德顺架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70.34元,由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贵强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合议庭
审判员罗诗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张小娟
判决日期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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