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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本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航
联系方式:0996-2110266
注册时间:2011-03-30
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华南路康乐花园1幢1-201号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饰,钢结构安装,机械设备安装,园林绿化,石油技术服务,石油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工程,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活动,其他土木工程建设施工,节能工程施工。(管控要素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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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孝阳与刘洪、巴州汇之德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2801民初3774号         判决日期:2020-11-11         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荣孝阳诉被告刘洪、汇之德公司、本质工程公司、本质工程焉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孝阳的代理人左瑜、被告刘洪、被告汇之德公司代理人刘洪春、被告本质工程公司代理人肖宣羽、被告本质工程焉耆分公司代理人陈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荣孝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34100元,并由四被告担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原告经人介绍在第四被告处承建的晨光生物科技集团焉耆锅炉房项目,从事支模板工作,经核算应支付原告工资227442元,并由第一被告及他的技术员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证明,后由第一、第二被告分次支付193342元,还欠341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四被告相互推诿,无奈,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刘洪辩称,答辩人是职务行为,算账应由第二被告进行,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汇之德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不完整,数额不正确,未支付劳务费是因为原告与合伙人之间账目不清,致使答辩人无法支付,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答辩人有派遣劳务资格,经与第三被告协商,答辩人承包了其施工的晨光生物科技集团焉耆锅炉的部分劳务工程,之后原告及合伙人知道找到答辩人承包了支模板业务,经答辩人与该两人结算,应支付劳务费227400元,已支付原告193300元,支付原告合伙人24800元,剩余9300元二人均主张要求支付,致使答辩人不确定应支付给谁。为此二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处理范围不予受理。 本质工程公司辩称,该项目由分公司承建的,所有事情总公司不清楚。 本质工程焉耆分公司辩称,答辩人将晨光生物科技劳务分包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也有相应的资质,劳务费已经支付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汇之德公司从被告本质工程焉耆分公司处承包了晨光生物科技集团焉耆有限公司锅炉房建筑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劳务,原告从被告汇之德公司处承包了该公司的支模板劳务部分。后原告与被告刘洪进行清算,被告刘洪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载明原告在该工程的模板人工工资共计227442元。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劳务费1933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巴州汇之德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荣孝阳尚欠的劳务费34100元; 二、驳回原告荣孝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5元,由被告巴州汇之德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切曼古力·买买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蓓
判决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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