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 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16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西英
联系方式:0710-3323828
注册时间:2011-11-07
公司地址:襄阳市高新区樊魏路红星美凯龙A4写字楼17楼1709
简介: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园林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古建筑工程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模板脚手架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黄兹德、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2民终1418号         判决日期:2020-11-11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黄兹德因与被上诉人襄阳市华谊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9)鄂0222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黄兹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谊信公司和叶小燕对张庭明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在张庭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回避了华谊信公司授权的工程负责人是谁这一关键事实,实际上叶小燕是阳新县城东新区太阳城王龙港小区4#楼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承包人。2、其只是桩基工程的班组长而非负责人,也不是工人的雇主,挖桩基的工人都是自愿组合,完成任务自动离开工地。张庭明是在桩基工程完工之后受伤,既然其负责的桩基工程已经完工,此后工人受伤与其没有关系,所有后果应由叶小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叶小燕所聘请的代理律师在该案中不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在调查取证时对其进行误导,导致其作出不利证言从而败诉。4、华谊信公司违反多项法律规定,涉案工程实际承包人叶小燕和华谊信公司均不规范,没有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没有按规定设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华谊信公司违反建筑法的规定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叶小燕,也没有依法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5、张庭明在第一次起诉时是向恒达置业公司提起诉讼,后来得知涉案工程是叶小燕挂靠华谊信公司在施工,又向华谊信公司提起诉讼。说明叶小燕挂靠多个公司,其与华谊信公司没有任何关系。6、华谊信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杨应华、胡金鸣签字的施工日记是伪造证据,涉案工程在挖桩基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华谊信公司的任何人来过现场,因此不可能有所谓的日记。 被上诉人华谊信公司辩称:张庭明诉黄兹德、华谊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黄石中院已作出(2018)鄂02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兹德与其公司连带赔偿55372元。现其公司已经向张庭明支付全部赔偿款,其公司有权向黄兹德追偿,一审判决黄兹德支付其公司承担的赔偿款和各项诉讼费用的50%即29004.50元正确。至于叶小燕是其公司承建阳新县城东新区太阳城王龙港小区4#楼的建设工程时委托的项目负责人,作为公司代表管理该工程工地。黄兹德是主动找到其公司要求承包桩基工程,所有工人都是黄兹德雇佣,其公司只向黄兹德支付桩基工程总款,由黄兹德发放工资给工人,张庭明就是黄兹德所雇佣的工人。 华谊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兹德支付其公司29004.5元。 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初,华谊信公司承建阳新县城东新区太阳城王龙港小区4#楼的建设工程,该公司授权的工程负责人,将该楼的桩基挖掘工程发包给黄兹德,张庭明及几名工人经人介绍向黄兹德提供桩基挖掘劳务。2017年3月18日,该楼盘地基的桩基挖掘工程完工,并经项目部验收人员验收。同月20日,项目负责人通知黄兹德混凝土浇灌施工人员将要进场。当晚,黄兹德电话通知杨世芳夫妇该情况(即指示清理桩基挖掘现场工具等),杨世芳夫妇亦转告张庭明等施工人员第二天清理各自施工现场。次日早晨,张庭明在清理桩基现场施工工具和杂物时,由于降雨导致地面湿滑,不慎掉进桩基坑内并受伤。张庭明因受损害就民事赔偿事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鄂022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张庭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鄂02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二、黄兹德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庭明各项损失55372元,华谊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张庭明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经一审法院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华谊信公司已赔偿张庭明损失55372元(迟延履行利息张庭明自愿放弃)、执行费73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共计58009元。此后,华谊信公司向黄兹德追偿无果,故而成讼。 一审判决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华谊信公司对已承担的案外人张庭明损失55372元,可以依据(2018)鄂02民终1005号民事判决书向黄兹德提出追偿。故华谊信公司要求黄兹德偿还代其履行的赔偿张庭明损失27686元(55372元×50%)、一审案件受理费353元(706元×50%)、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1200元×50%)的诉请,予以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故华谊信公司要求黄兹德偿还代其履行的执行费365.5元(731元×50%)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黄兹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华谊信公司29004.5元(包含张庭明获赔的损失276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执行费365.5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由上诉人黄兹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汪飞林 审判员聂潇 审判员段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昊 书记员黄洁
判决日期
2020-11-1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