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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岩田
联系方式:0535-2109993
注册时间:2003-11-24
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295号百伟国际大厦20、21层
简介: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建设项目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PPP项目咨询、BIM技术咨询、建筑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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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进强、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鲁06民申160号         判决日期:2020-11-11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隋进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隋进强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泰和公司虽为隋进强申报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那是在无法享受2014年10月至12月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已经产生、损失已经产生的情况下而办理的,10月至12月这三个月的养老金是无法补办的。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说了应该受理的案件,而不是说本案类型的案件不应该受理。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且未经质证。泰和公司所列举的事实、理由均与本案无关,而且答辩意见没有当庭宣读,没有经过当庭质证,隋进强当庭并不知晓该项内容,属庭后所为。再者,泰和公司的答辩纯属编造,对于什么手续未及时提交的言辞模糊,没有具体内容。补交保险整改书是在10月作出的,但10月却没有办退休而是直到12月才办。即使上述事实都存在,那与退休申报也没有关系,不妨碍申报退休。未及时申报退休完全是泰和公司失职渎职造成的,因此泰和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原判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写明:如果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补助金金钱义务,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不知道这句话是怎么来的,这不是隋进强的诉讼请求,泰和公司早已对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4326元予以认可,不需要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第一条、第二条,判令泰和公司赔偿隋进强损失4806元
判决结果
驳回隋进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武静 审判员孙积波 审判员任美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杨欣
判决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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