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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光祥
联系方式:028-87586992
注册时间:2003-03-11
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北路11号1栋1单元10层2、3、4号
简介: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特种工程(不含爆破);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文艺创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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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06民初4477号         判决日期:2020-11-11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桥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炜,兴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足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讼请求:1.判令解除三足公司与兴桥公司签订的《钢模板加工合同》;2.判令兴桥公司返还三足公司357800元;3.判令兴桥公司赔偿因违约给三足公司造成的损失331406.96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兴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三足公司、兴桥公司于2018年2月6日签订了《钢模板加工合同》,约定三足公司委托兴桥公司加工制作乐业至百色梁钢模板,合同总金额900000元(暂定)。合同约定第一套完成的钢模板应当在2018年3月25日前,并且所有货物应当在2018年4月15日前交付完成。合同签订后,三足公司在2018年2月7日支付了定金270000元,并在催促兴桥公司交货的过程中,应兴桥公司的请求在2018年4月4日前提前预支材料款100000元,但兴桥公司直到2018年4月5日才将第一套完成的模板拉至现场,并且模板质量多处不符合合同要求,无法通过验收。三足公司在要求兴桥公司修改后,于2018年4月8日到达兴桥公司工厂检查,发现工期严重滞后,完全不可能按约完成交货。因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且已交货质量严重不符合标准,并且兴桥公司怠于进行修正,为避免更大损失,三足公司立即通知兴桥公司终止合同,并另外寻求其他供货厂商。三足公司认为,兴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间向三足公司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也未完成修改任务,致使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属于严重违约的行为。综上所述,为维护三足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兴桥公司辩称:一、根据兴桥公司与三足公司前两次的加工合作,双方的交易习惯是按照生产场地过磅结算并且兴桥公司收到款项后才发货。二、兴桥公司向三足公司交付的28.22吨T梁钢模板符合质量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三足公司提交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提交的钢模板的质量合格,三足路桥提出的质量异议实际是对焊点的不同理解。三、三足公司在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内单方终止合同、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兴桥公司按照双方的交易惯例履行了交付义务,交付的T梁钢模板符合质量标准,三足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兴桥公司交付的模板,浇出合格的T梁钢模板并进行了验收,三足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单方终止合同,并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兴桥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三足公司向兴桥公司支付材料款及人工费38430元;2.判令三足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兴桥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33970元;3.诉讼费由三足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兴桥公司与三足公司双方签订《钢模板加工合同》,约定:三足公司委托兴桥公司加工制作乐业至百色梁刚模板。兴桥公司为此及时采购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并安排工人积极加工,付出了较大成本。依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及其他形式。根据双方之间已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素有的业务往来,三足公司支付材料款后,兴桥公司交货,然后三足公司收到货物并进行过磅。上述交易习惯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双方理应遵守。在《钢模板加工合同》签订后,兴桥公司及时购置原材料,并组织工人夜以继日地加工制作。但加工制作完成后,三足公司不积极收取货物、不过磅,导致成品模板积压至今。综上所述,兴桥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出反诉。 庭审中,兴桥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三足公司赔偿因其违约给兴桥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47030元,具体明细如下:1.三足公司向兴桥公司支付违约金270000元;2.第二套成品损失的226400元,具体计算依据是:兴桥公司为三足公司在合同期内加工好了第二套货物28.3吨,因三足公司拒绝提货,导致每吨减少2000元的损失,故28.3吨×8000元=226400元;3.兴桥公司为履行本次合同共计购买原材料95吨,减去已经交付给三足公司28.2吨和制作好的第二套模板28.3吨,还剩38.4吨,该38.4吨给兴桥公司造成人工损失300元/吨,水电厂房租金、料损、氧乙炔等损失700元/吨,合计损失1000元/吨,即38.4吨×1000元=38400元。以上1、2项相加是534830元,减掉剩余应当返还三足公司的货款87800元(三足公司支付的定金270000元、货款100000元,共计支付370000元,减去兴桥公司已交付的货物价值282200元)。 三足公司辩称:一、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是兴桥公司而非三足公司,三足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兴桥公司违约后,三足公司及时通知了兴桥公司,要求其停止生产,并且根据双方的沟通记录,三足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到兴桥公司厂房查看时仅存半套边梁在生产中,并不存在兴桥公司所说的95吨钢板等材料。因此,损失是不存在的,即使有部分损失,在三足公司通知后也应当停止生产,减少损失,兴桥公司其自身管理所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由三足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2月6日,需方三足公司(甲方)、供方兴桥公司(乙方)签订了《钢模板加工合同》,约定三足公司委托兴桥公司加工制作乐业至百色梁钢模板,合同总金额900000元(暂定)。合同中明确约定钢模板的名称、数量、含税到工地单价、备注/说明等内容。合同第三项约定承包方式、结算及款项支付:1.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的形式承包,最终以经甲方验收后的成品实际过磅数量乘以约定单价进行结算,若超过暂估数量,超过部分不予结算;2.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出具设计图经甲方确认后付合同金额的30%(小写:2700000元)作为定金;3.每批过磅结算后支付本批材料款的65%,最终结算后按结算款的5%作为质量保质金,质量保质金三个月内付清;4.每次付款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后期材料款,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第六项工期及交货方式、运输方式:1.工期:第一套完整的T梁模板于2018年3月25日前到工地,剩余模板在2018年4月15日前到工地;2.运输方式:汽运、乙方负责运输及运费。第八项违约处理:1.工期必须按合同约定执行,乙方不得延期,若延期,每天按该批货款的1%计算罚款,若延期超过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违约处理。2.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扣除定金;若乙方违约,需双倍返还甲方所附定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三足公司在2018年2月7日支付了定金270000元,2018年4月4日预支材料款100000元。2018年4月5日,兴桥公司通过广西三博公司代为兴桥公司向三足公司将第一批28.22吨钢模板发货至现场,双方因此批模板的拼装及质量问题多次微信沟通协商。2018年4月8日,三足公司向兴桥公司发出《通知函》,其内容为三足公司于2018年2月7日支付定金270000元,于2018年4月4日支付材料款100000元;截止2018年4月8日,兴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1.合同约定第一套完整模板应于2018年3月25日前到达工地,但兴桥公司在2018年4月5日才将第一套模板拉至现场,工期严重滞后;2.到达现场的模板出现诸多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业主、监理验收;3.三足公司人员在2018年4月8日到达兴桥公司生产工厂,场内仅将半套边梁只进行了部分下料,还未进行焊接拼装,合同要求其余模板均未开始准备加工,根据兴桥公司的加工进度,完全不能按合同约定在2018年4月15日前全部到达工地。故通知:终止双方签订的乐业至百色梁《钢模板加工合同》,并停止生产剩余模板(2018年4月6日已微信通知);2018年4月23日三足公司再次发函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乐业至百色梁《钢模板加工合同》,并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兴桥公司,其显示“本人”收。2018年4月20日,三足公司提供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至百色高速公路工程《桥梁上构预制模板准入验收检查表》显示,被检查的钢模板检查结果与要求及规定值存在差异。在《验收检查表》前,三足公司分别与钢材物资公司签订合同、武汉振业钢模有限公司签订《模板加工合同》,并将部分钢模板与兴桥公司提供的模板一并使用。 在此期间,2018年4月8日,三足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兴桥公司工厂检查,认为兴桥公司因第一批钢模板工期严重滞后,兴桥公司完全不可能按约完成交货,为避免更大损失,三足公司要求兴桥公司终止合同,并另外寻求其他供货厂商。兴桥公司认为已经做好的半套边梁已完成,要求三足公司拉走,庭审中,兴桥公司认为此半套边梁应为28.3吨,但未提供此吨数的证据。 后双方均未对合同约定的其他钢模板进行履行。 另查明:一、兴桥公司称,广西三博公司与兴桥公司系同一老板,属于不同公司,张文洪在兴桥公司是做销售的,兴桥公司认可广西三博公司代为兴桥公司向三足公司供货。三足公司对此予以认可。 二、兴桥公司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均是质量合格的原材料,兴桥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 三、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三足公司称:4月6日:焊接不饱满,坑坑洼洼的,打磨不平整,到时需要重新焊接,重新打磨。4月8日:你们半边料只是下了料,其他都还没做,况且现在到场的模板质量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你怎么保证后面加工的质量达到要求?现在全部停止生产。兴桥公司称:后面可以停止,但是半边边梁停不下来!3天后就可以组装好来验收了。4月9日,三足公司:现在已经耽搁半个月了,我们不能再等你们慢慢修改,项目部最多在给你2天时间,包含今天在内,如果明天改完还达不到要求,就只有对不起了,你安排一下人员,剩余模板全部停止生产。5月29日:兴桥公司称,还有半套边梁都做好了,什么时候验收把模板拉了。 上述事实,有《钢、模板加工合同》、发货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通知函》、投递记录、《模板加工合同》、《验收检查表》及庭审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解除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模板加工合同》; 二、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返还87800元; 三、驳回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92元,减半收取5346元,由四川三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3元,由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负担26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昆明兴桥钢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荣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陶林
判决日期
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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