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融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0203执541号
判决日期:2020-11-10
法院: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审理终结并作出(2018)新0203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支付案款435732.09元,本院依法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到案接受调查,向其通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3.本院依法多次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在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名下的房屋、土地信息;
5.本院在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6.2020年6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及线索核实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融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智慧城市发展建设推进协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兰佩军
审判员解长林
审判员郭栋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帅军
判决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