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源与康春辉、和田中梦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3201执897号
判决日期:2020-11-10
法院:和田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培源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和田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2020)新3201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查明,(2020)新3201执897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2020)新3201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中四名被执行人的法律文书义务履行时间及顺序未作明确,被执行人新疆鹏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经我院执行法官会议审查,(2020)新3201民初44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告和田中梦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康春辉、新疆鹏宇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明确还款义务及期限,因此需驳回本案的执行申请,解除对以上三名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
判决结果
对申请人张培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吾布力艾山·艾沙
审判员艾再孜·吐孙托合提
审判员帕日哈提·艾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万山
判决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