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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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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亮、范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9)豫行申1539号         判决日期:2020-11-10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春亮因与被申请人范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行终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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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春亮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李春亮参与了破坏选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春亮参与了选举,但是投完票便离开了选举地点。李春亮提供的录音和证明信来源合法。根据李春亮在被询问时的感受,执法人员在询问时具有诱供、骗供、辱骂、恐吓的嫌疑。公安机关提供的对李春亮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仅是证人证言且询问发生在选举后两三个月,不排除证人记忆模糊,且上述证人及其他证人后来给李春亮出具了其没有参与闹事的证明,还有部分证人出庭作证。二、李春亮在一、二审均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一审法院未向范县公安局调取,程序不合法,导致公安机关在二审中称视频资料已被覆盖不能调取的理由成立,从而使李春亮证明自己不在现场的难度加大。三、范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该局工作人员在让李春亮签字时,并未让李春亮看内容,也未告知可以陈述和申辩,李春亮基于害怕心理签上了名字,该陈述和申辩的放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四、原审法院均未对范县公安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另,李春亮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晚上23点20分,做出处罚决定前还要经过集体讨论,而范县公安局在晚上23时不可能上班,之后还有体检、执行等,范县公安局不可能在次日零点前完成上述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当天作出存在程序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依法进入再审。 范县公安局陈述意见称,一、认定李春亮参与破坏选举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证据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予以证实。本案自开展调查取证距案发时间较近,证人证实李春亮在选举现场并实施了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此时获取的证人证言更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李春亮提起诉讼时距行政处罚近半年时间,且其与相关证人系同村居住,李春亮向证人获取证明材料或直接通话,势必影响证人主观反应,故其证明材料或录音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二、李春亮申请法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一、二审法院均进行了调取工作。一审法院调取时距本案询问查证已经超过三个月,视频资料被覆盖实属客观原因,并非一审法院未调取导致二审中视频资料被覆盖。三、范县公安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在对李春亮拟作出处罚前,依法告知了相关事项和权利,李春亮不陈述和申辩说明其对范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没有提出新的异议。李春亮在告知笔录和处罚决定书上均签字并摁指印。李春亮称在告知时未让其看内容,基于害怕签字无证据支持。四、两审法院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要求开展行政诉讼活动,对范县公安局的职权行为、事实认定、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合法性全面审查。关于李春亮在本次询问时提出的告知、裁决、执行问题,该案系扫黑除恶涉及案件,当时全天均有人值班,除了拘留李春亮等人,该局民警一直都在巡逻,因本案系行政案件,体检比较简单,公安局离拘留所只有五分钟的车程,程序上不存在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春亮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有李春亮签字的范县公安局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范公(刑)行拘通字〔2018〕10647号显示,范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零时将该通知书的内容通知李春亮家属。二、范县拘留所执行回执范拘收字[2018]第00752号显示李春亮入所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拘留所经办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
判决结果
驳回李春亮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红芬 审判员张书强 审判员黄志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双
判决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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