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106民初12831号
判决日期:2020-11-10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身份证号码:2102821985××××××××
原告四平维克斯天成热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合作多年的伙伴关系,原告为被告常年进行设备维修及提供新设备。被告自2017年至今累计欠原告货款729400.50元。其中:原被告已经开具发货票的欠款金额为268427.50元,原告已经开具发货票由被告退回的欠款金额为320509.00元,尚未开具发货票的欠款金额为:140464.00元。以上欠款是由被告发到原告企业需要维修的产品,在原告维修好后再通过物流发给被告,或者被告通过电话沟通告知需要什么产品,然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组织维修及生产,即均为被告委托原告维修及加工新产品的货款。在被告2019年12月8日退回发货票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所欠货款问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现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产品维修费及货款人民币729400.50元。要求被告承担欠款期间的银行利息,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八份《设备采购合同》中只加盖原告公司印章,并无被告公司印章。原告提交的供货清单回执单只显示收货单位为东北制药,东北制药下属多个公司,不能确定就是被告公司。原告提交的《承包维修合同》中加盖原被告双方公司印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梅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阳
书记员王群
判决日期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