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 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裁判文书详情
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刘小松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金松祥、王维德与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苏0691行初184号         判决日期:2020-11-10         法院: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松祥、王维德诉被告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曲塘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邮寄起诉材料,后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补正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3月26日向被告曲塘镇政府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曲塘镇政府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材料。本院依法追加海安市曲塘镇罗町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罗町村合作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松祥,原告王维德的委托代理人丁风年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梦蛟,被告曲塘镇政府应诉负责人丁小军及委托代理人雍立云、陆海飞,第三人罗町村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刘金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金松祥、王维德诉称,其是海安市曲塘镇罗町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承包耕地数亩。自2012年10月底开始,原告上述耕地陆续被罗町村合作社以农用设施建设为由租用。2016年1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述土地被违法征收,但时至今日原告并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为此,原告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告对罗町村合作社不予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其限期足额发放。但是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签收之后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不作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查处申请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对原告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两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2.《查处申请函》复印件、邮件交寄单及邮政速递物流电子查询单。 被告曲塘镇政府辩称,被告没有对罗町村合作社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令改正的职权,原告起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2019年11月27日,罗町村村民代表会议对案涉征地补偿费发放问题进行表决,决定不予发放。此决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与案外人毛兆余、王维荣(与二原告同住罗町村四组)对该组土地补偿事项多次申请信息公开和行政诉讼,且本案行政起诉状与2019年3月30日毛兆余、王维荣的诉状内容高度一致。上述不予发放补偿费的表决结果已经向毛兆余告知,原告对不予发放补偿费的表决结果明知,但原告仍于2019年12月12日要求曲塘镇政府查处。镇政府亦无权干涉村民的自治权。因此,被告对罗町村合作社没有监管职责,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2019年3月30日王维荣和毛兆余的行政起诉状,证明本案行政诉状从内容到形式都与王维荣、毛兆余案件高度一致;2.2019年11月27日罗町村村委会对案涉土地承包费发放的表决结果和召开会议的签到表及现场会议图片,证明原告诉讼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土地补偿费不予发放的结果两原告是明知的。 另被告当庭提交2020年7月14日被告向两原告送达的告知书两份,证明被告就原告的申请事项进行的调查处理且进行答复,原告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已经实现,所以本案从实体上来说已经没有意义。 第三人罗町村合作社述称,关于补偿安置问题,第三人采取的安置办法合规合法,不存在违法的情形,无需查处。原告未获得补偿安置系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松祥、王维德在罗町村拥有承包地,其相应部分承包地于2016年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两原告户因故未获得土地补偿安置。2019年12月12日,原告金松祥、王维德向被告递交查处申请函,申请事项为请求对罗町村不予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其限期足额发放。2019年12月17日,被告工作人员收悉原告寄交的查处申请函。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上述查处申请函之后,没有给原告方作出任何的答复和处理。故原告方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寄交诉状,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原告金松祥、王维德送达了告知书,将罗町村村民代表会议就征地补偿费是否发放的表决结果(36个村民小组村民代表,实到32位,收回选票32张,同意发放5张、不同意发放26张,弃权1张)向两原告送达。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对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不存在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未对原告金松祥、王维德申请查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合议庭
审判长陈金平 人民陪审员唐海兵 人民陪审员李世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达倩男
判决日期
2020-11-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