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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3504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志方
联系方式:010-63936881
注册时间:2006-01-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简介: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境内外工程总承包;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设备研制、设备采购及设备成套、系统集成的服务;设备、材料进出口;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培训;生产化工产品(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化工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化工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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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205民初3033号         判决日期:2020-11-10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凌公司)与被告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被告恩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怡、叶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恩菲公司投资建设无锡锡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锡东电厂)项目,中凌公司负责景观绿化工程。后因锡东电厂群体性事件造成工程停工,直到2016年底重启现场建设。恩菲公司对景观绿化工程部分进行重新设计招标,取消中凌公司复工资格。2017年6月30日,中凌公司和恩菲公司对前期施工费用进行清算,并签订备忘录一份,约定恩菲公司支付中凌公司60万元。后恩菲公司拒绝支付该笔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恩菲公司辩称,双方就案涉工程已经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258582.12元;中凌公司提供的恩菲公司与案外人的结算文件,与本案争议无关,无法证明双方的结算事实及结算金额。 经审理查明: 恩菲公司系锡东电厂的施工方,中凌公司系该工程之绿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7年6月13日,恩菲公司与无锡市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博公司)暨中凌公司案涉工程的承办人蒋小军签订《无锡锡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景观绿化二期工程备忘录》,载明:“1.工程施工范围:依据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最新设计的景观绿化二期图纸内所有工程施工内容150万元包干。2.停工损失部分: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报1301165元,包括垃圾清运、土方回填、土方造型、大挖机误工费、小挖机误工费、短驳车辆误工费、材料采购已付定金、项目部人员工资损失等,双方友好协商60万元包干。3.合同外综合单价:拆除混凝土全费用综合单价70元/立方米,外运渣土3公里全费用综合单价40元/立方米。以上两种工程量依据现场实际签证。” 2019年1月17日,恩菲公司曾书甫通过微信向中凌公司蒋小军发送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蒋小军签字后将该结算表寄回恩菲公司,该结算表载明的工程款金额为258582.12元。 审理中,双方对于一期工程款及停工损失金额存在异议:中凌公司主张一期工程工程款及停工损失金额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中确认的金额进行结算;恩菲公司则认为备忘录中确定的金额系双方初步的意向,工程款的金额应当双方最终签订的结算汇总表中的金额确定;恩菲公司另认为一期工程并不存在停工损失。 上述事实,有中凌公司提供的备忘录、微信聊天记录,恩菲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工程结算汇总表,本院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给付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6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案件申请费3770元,合计8670元,由恩菲公司负担(中凌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8670元由恩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谢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洪明琪
判决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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