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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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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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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27-87676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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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水碧天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2执复54号         判决日期:2020-11-10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复议人水碧天蓝公司因申请执行人峰业公司与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石港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峰业公司所称事实基本成立,异议人水碧天蓝公司至今未履行三次维修义务,且目前异议人水碧天蓝公司所承揽的空调设备在使用中仍未达到应有标准,根据(2018)鄂0202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水碧天蓝公司应继续履行维修义务。异议人水碧天蓝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水碧天蓝公司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水碧天蓝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其按照(2020)鄂0202执454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已于2020年5月25日将诉讼费1652.5元,支付至峰业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于同月27日将执行费500元支付至黄石港法院执行费专户。其已履行裁定书中的全部义务,黄石港法院应终结该案的执行。2、峰业公司声称,水碧天蓝公司有义务为其维修三次,水碧天蓝公司拒绝维修,且提供的设备仍有严重质量问题,该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黄石港法院认为峰业公司所称事实成立,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具体理由:1、其已按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免费维修,使该系统正常运行,且对峰业公司进行了培训;2、在保修期内,其于2019年8月23日安排人员上门服务,并检测峰业公司办公楼的空调温度,检测温度均已达到应有的制冷效果,峰业公司盖章确认。此后直至保修期届满之日,峰业公司一直未曾向其提出书面维修申请。3、保修期届满后,其已履行完毕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维修义务,峰业公司以其提供的服务次数未达到三次、达不到应有的制冷效果为由,要求其继续履行维修义务,系峰业公司对民事调解书理解存在错误等等。故请求本院撤销黄石港法院(2020)鄂02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其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峰业公司诉被告水碧天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石港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鄂0202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1、被告水碧天蓝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29日前,为原告峰业公司在黄石天方百花园办公楼安装的空气源热泵系统免费维修,使该系统正常运行,达到空调应有的制冷制热效果,保修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止。2、若上述空气源热泵系统出现故障,由原告峰业公司书面向被告水碧天蓝公司提出维修申请,被告水碧天蓝公司三天之内上门维修,原告峰业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若经被告水碧天蓝公司维修三次,该系统仍未达到空调应有的制冷制热效果,则原告峰业公司自行请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凭发票由被告水碧天蓝公司承担。若原告峰业公司不予配合维修,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被告水碧天蓝公司承担责任。3、被告水碧天蓝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前,为原告峰业公司的一名员工再次进行培训,由原告峰业公司自行录制相关操作流程,人员进行变动时,原告峰业公司自行进行交接。被告水碧天蓝公司在2019年4月2日前,将管路示意图、日常维护与保养方法提供给原告峰业公司。4、若经被告水碧天蓝公司上门维修,发现系原告峰业公司员工不会调试而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被告水碧天蓝公司上门维修人员的路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峰业公司负担。嗣后,水碧天蓝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对该空气源热泵系统进行了免费维修,并经验收合格;于2019年8月23日又进行一次维修,空调温度达到国家标准。尔后,该空气源热泵系统出现故障,原告峰业公司以水碧天蓝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为由,向黄石港法院申请执行,黄石港法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黄石港法院向被执行人水碧天蓝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后,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鄂0202执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水碧天蓝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152.5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水碧天蓝公司不服,向黄石港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黄石港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8月5日作出(2020)鄂02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水碧天蓝公司异议。水碧天蓝公司不服,遂向本院申请复议。 另查明,峰业公司于2020年1月4日(保修期内)向水碧天蓝公司邮寄工作联系函,载明:2020年1月1日,该系统再次出现故障无法启动,空调无法正常运转,特此致函要求水碧天蓝公司依照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派人进行售后维修工作。但水碧天蓝公司签收邮件后,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履行了维修义务
判决结果
一、驳回申请复议人北京水碧天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二、维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绪清 审判员颜学平 审判员陈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细丰 书记员杨康
判决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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