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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宇强
联系方式:020-85018210
注册时间:2002-09-25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202、206号
简介:
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电气设备零售;电力输送设施安装工程服务;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电工器材零售;电力供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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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细生、刘常娥等与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3民初905号         判决日期:2020-11-1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细生、刘常娥与被告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以下简称番禺供电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细生、刘常娥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仲强、尹焕荣,被告番禺供电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水生、王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贺细生、刘常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9623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015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53292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4500元、亲属误工费5000元、殡仪馆停尸费用(按每日80元自2019年10月27日计至尸体火化之日,暂计至2020年5月6日为1544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7日21时24分许,两原告之子贺解丰被村民发现在本区南村镇樟边高压变电房旁触电身亡,村民报警后,公安机关到场勘验。同月29日法医鉴定贺解丰的死亡原因为高压电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地高压变电房、高压电线塔由被告经营,电线塔的电压为10KV,属于高压电,该高压设施设置在人口较多的村居,周围杂草丛生,且没有投放相关的警示牌或设置禁区,被告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对触电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番禺供电局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1.贺解丰生前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不得擅自攀登杆塔”的规定,擅自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故意攀爬涉案高压电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且不排除贺解丰自杀自残或其他死因的可能性,贺解丰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2.两原告作为贺解丰的监护人,对其未尽到监护义务,放任其深夜外出游荡,应对其死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事发前,被告管理的涉案高压铁塔等电力设施经过竣工验收合格且按规定定期巡检,电力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被告在涉案高压铁塔上的电力线路安装了绝缘陶瓷等安全措施、不存在漏电隐患,在该高压铁塔的明显位置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志、标语,符合电力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贺解丰(男,1986年7月2日出生,2019年10月27日死亡)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父亲贺细生、母亲刘常娥。 贺解丰于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民医院(原广州市番禺区岐山医院)住院病历记载:1.2018年10月12日病史:“患者今日下午无故手持菜刀在南村街上行走,警员接群众报警到场后制服患者,患者在派出所时称被人控制,认为警察是外星人,警员觉其精神异常,遂送我院进一步观察。患者为非自愿住院治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法规,患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目前有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风险,经南村派出所警员同意,故收入我院治疗。”贺解丰住院治疗至2019年1月7日家属接其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嘱:按时服药、定期复查。2.2019年6月6日病史:“患者今天约13时在番禺区南村镇派出所门口攻击车内警员,派出所警员将其制服,警员问其原因,患者自称××人,称感觉有人控制他的嘴巴,不让他睡觉,刚好看见警员开出来的车为黑色车,自己讨厌黑色车所以就打他,还有人控制他精神好多年。送院警员怀疑患者患有××,遂送患者来我院紧急住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法规,患者目前有发生伤害他人安全的风险,符合紧急住院治疗,故收入我院治疗。”贺解丰住院治疗至2019年7月26日家属接其出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医嘱:遵嘱服药,患者家属加强看管患者,督促患者定时服药,到该院门诊或精神专科医院继续诊治。3.2019年8月1日病史:“患者于今天(指2019年7月31日)23:30在南村镇××村无故拿刀走来走去,又拿刀放自己脖子上,群众遂报警,警员到场后,发现患者情绪激动,不配合问话,欲攻击警员,胡言乱语。送院警员怀疑患者患有××,遂送患者来我院紧急住院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法规,患者目前有发生危害他人及自身安全的风险,符合紧急住院治疗,故收入我院治疗。”贺解丰住院治疗至2019年10月18日出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出院带药7天,医嘱:遵嘱服药,患者家属加强看管患者,督促患者定时服药,到该院门诊或精神专科医院继续诊治。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贺解丰的死亡地点为本区樟边公交总站高压电站,死亡原因电击死亡。番禺供电局申请对贺解丰死因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因其他原因死亡。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本次事件的调查材料,包括:1.贺细生于2019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陈述(问:你把事情的经过说一下?)“我今天晚上19时的时候在家吃晚饭,当时我跟我老婆先吃的饭,当时我们叫他起来吃饭,他就在楼上一直说好,好的,我吃完饭之后就看电视了,我在家看了一会电视我就出去了,我散步去了樟边市场附近逛了一下,大概21时的时候有一个摩托车的司机跑过来跟我说,我儿子爬上去电线杆上面摔下来,我当时就不相信,就跑回去家里看,看了一下发现他不在家里,我就马上出去摩托车司机告诉我的位置上看,我去到的时候看到有警察在那里,我走过去看了一下,确定是我儿子,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叫我回来做份笔录了。”(问:你儿子是否有工作?)“他没有工作的。”(问:你儿子最近是否有异常?)“很正常。”(问:你儿子是否有精神疾病?)“有一点点。”(问:你儿子的精神疾病什么时候开始有的?)“2018年10月份的时候,今年他被送过两次××院。”(问:你儿子是否有吃××药?)“当时医院只开了一个星期的药物,之后叫他去医院复诊他都不愿意去,药也吃完了。”2.袁小生于2019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陈述(问:说说你所见到情况?)“2019年10月27日20时30分许,我和朋友阳先进他们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村公交车站旁水泥路看人跳广场舞,突然旁边的电线杆上高压电就爆响起来,发生一团闪光火光,附近的路灯,村灯马上全部停电了,二、三秒又亮了,恢复正常,但跳广场舞的那些人说好像有人掉下来,我和朋友阳先进就走进去看看到底是否真的是人被电下来,我们走到离电线杆有5-6米时就看见是人,已经睡在那里不动了,我们又不敢走近,我就叫朋友阳先进马上报警,然后民警赶到现场处理,死者的家属父母亲赶来现场,死者母亲就哭泣不停,后来我们就到派出所反映情况。”3.阳先进于2019年10月27日向公安机关陈述(问:说说事情经过?)“今天晚上我在樟边公交总站右侧附近看广场舞,后来有个女人在旁边说隔壁有个男人在电线塔上面掉下来,当时我看到附近的路灯都停电了,于是我跟我朋友一同走过去查看情况,当时我到电线杆下面的时候看到一名男子趴在地下,于是我就马上报警,后来我就叫旁边的路人打120求助,后来派出所还有医护人员的人就前往现场查看情况,医生到场后检查该名男子是否有生命体征,具体是否还存活我就不清楚了。”(问:当时你在现场做什么?)“当时我在看人跳广场舞,于是没多久我看到附近的路灯都关了,大概过了几秒后重新亮起来,随后就听到说有人从电线塔跳下来。”(问:附近路灯关的时候是否看到什么?或听到什么?)“我从天空好像看到天空冒了火花,还有看到电线塔那边有个物体掉下来,随后灯就亮起来了。”4.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于2019年10月27日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勘验事由“2019年10月27日21时09分许,接报在番禺区南村镇××村兴隆生活超市对面电塔,报警人上址有一名男子爬高压电线杆上,现掉下来,已晕倒。经120到场抢救无效死亡,需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情况“现场位于番禺区南村镇××村兴隆生活超市对面电塔,该现场东面为农村商业银行,南面为隔田坊大街,西面为南村镇××村幼儿园,北面为井气坊大街。死者位于电塔东北侧地面,呈头朝北脚朝南仰卧状态,死者上身着白色短袖T恤(有破损),下身着浅色短裤(有破损)。死者体表有多处损伤。在死者头部下石头提取血迹1处(转移提取)。” 从事发当晚警方及番禺供电局拍摄的照片可见,涉案高压电塔编号为“10KV迎宾F12为民干#26塔”,塔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安全警示标志。番禺供电局确认涉案高压电塔由其管理。 番禺供电局提交表号PD-04、编号082700WP20172246《PD-04竣工验收报告(W)》,载明:工程项目包括“10KV迎宾F12为民干#14塔”在内,该工程于2018年8月19日经验收合格竣工。番禺供电局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书面说明,内容包括:原10KV迎宾F12为民干#14塔于2019年1月15日重新编号为#26塔,塔基地址和设置标准没有变化。番禺供电局提交《输/配电巡视到位情况》及《生产计划工作信息》,载明:2019年2月26日、同年7月18日对包括涉案高压电塔在内的供电设施进行巡查,均未发现缺陷和安全隐患。 庭审中,番禺供电局陈述:事发后,该局检查涉案高压电塔的接地装置,经检查确认完好,不存在电塔底座漏电的情形;如果为电塔底座漏电,附近居民不可能正常用电,且在变电站就可以监测到;变电站监测到事发时跳闸、一分钟后自动恢复供电,该局分析跳闸原因为贺解丰接触高压电塔上的电线形成强电流;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可见,贺解丰头部有两处严重外伤,如果是在地面触电身亡不可能导致这么严重的头部外伤,因此判断为高空坠落所致。 诉讼过程中,贺细生、刘常娥申请撤回对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贺细生、刘常娥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58元,由原告贺细生、刘常娥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礼霞 人民陪审员梁少玲 人民陪审员彭凤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珊
判决日期
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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