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夏伟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浙01民初3578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0日,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合议庭
审判长王昭
人民陪审员欧林宏
人民陪审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虞艳雪
书记员石馨怡
判决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