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夏伟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民初1274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伟军、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20年6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合议庭
审判长徐珺
人民陪审员王伟
人民陪审员马庆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毛枭伦
判决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