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莫春秀、莫石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321民初1865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阳朔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与被告莫春秀、莫石华、刘木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以被告莫春秀、莫石华、刘木华已结清尚欠医疗费用为由,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8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阳朔县人民医院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徐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路姣
代书记员黄继芳
判决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