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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钟敏
联系方式:0563-2839992
注册时间:2015-02-03
公司地址: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路以南、创新路以东
简介:
智能环网柜、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高低压元器件、箱变、低压配电柜(箱)、断路器、钣金箱体生产及销售;电线、电缆、电气产品销售;无纺布制造、卫生用品、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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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开林与肖国城、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802民初108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开林与被告肖国城、安徽奥德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斯公司)、安徽谷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开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被告肖国城,被告奥德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被告谷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盼、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曹开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7287.5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曹开林系常年从事货物运输、搬运的工人。2019年5月25日,曹开林受肖国城的雇请,在宛陵科创园替奥德斯公司、谷峰公司卸货,在卸货过程中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后被送往宣城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跟骨骨折。经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开林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4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120天,为此曹开林支付了鉴定费1430元。曹开林在为三被告工作时受伤,因该起事故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事后自行请求赔偿无果。 被告肖国城辩称:其是奥德斯公司的业务经理,2019年5月24日,其收到奥德斯公司要向谷峰公司发货的通知,其联系了谷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盼,陈盼称本人不在宣城,请求其联系卸货工人,当天晚上,其联系确定了包含案外人杨某在内的两名工人。2019年的5月25日上午,因货物较多,谷峰公司同意再加一辆叉车和两名搬运工人(其中一人系曹开林)完成货物搬运。经谷峰公司同意,以四名工人共计600元的费用完成整车货运。其反复提醒工人注意安全,搬运过程中,因曹开林单脚踩在货运车上,另一只脚踩在叉车的插板上,由于插板表面比较光滑,不慎带倒了需要搬运的柜子,柜子掉落后砸到了曹开林的脚踝,导致受伤,后其将曹开林送至医院检查。整个搬运过程大概一小时左右,其将600元钱交与案外人杨某,后谷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盼将60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其。 被告奥德斯公司辩称:其不是曹开林的雇主,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即由案外人杨某承揽了整车货物的装卸工作,因此曹开林起诉其没有依据。曹开林对自身的受伤存在一定责任。最后曹开林部分费用计算标准过高,伤残等级评定存在一定问题,具体在质证中发表意见。 被告谷峰公司辩称:一、曹开林诉称的跌落受伤不属实,其自身对案涉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担绝大部分的损害责任。曹开林实际上是自己过于疏忽大意跌落,并将货物从车上拉下而被砸伤,还导致了货物损坏(损坏零部件已由奥德斯公司重新发货或维修)。这种跌落完全是因为曹开林自身过于疏忽大意导致,一个正常人稍微尽到注意义务就可以避免案涉损害的发生,所以曹开林自身应当承担绝大部分损害责任;二、曹开林的部分诉请过高。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误工费标准则应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13元/天计算,住院天数应为9天,交通费过高。三、曹开林与三被告之间均不存在劳务关系。实际上,案外人杨某或者曹开林等四人从肖国城处承揽了案涉的卸货工作,具体曹开林与杨某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与杨某等四人共同作为一个承揽主体,谷峰公司不清楚。案涉承揽价款的议价和收款均由杨某作为代表完成,在杨某与肖国城达成承揽合意时,肖国城也特意明确了卸货过程中的人损和货损均由曹开林等人承担。案涉的卸货费用客观上明显高于通常提供劳务的平均工资,一个小时的工作比行业平均一天的工资都要高,也证明了双方的费用中是包含了相关风险负担的费用,所以双方的关系是承揽关系,而非提供、接受劳务的关系。4、根据市场交易习惯和法律关于承揽关系的规定,案涉的损害也应由曹开林等四人分担或杨某承担。四、案涉承揽关系的定作人应为奥德斯公司。奥德斯公司与谷峰公司的合同虽然明确卸货义务归谷峰公司,但因为谷峰公司当时无人在现场,所以双方达成口头的补充协议,卸货义务改由奥德斯公司承担,谷峰公司加付费用,但卸货过程中的任何责任谷峰公司都不承担。肖国城作为奥德斯公司的员工,其与杨某或曹开林等人达成承揽关系系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奥德斯公司承担。所以案涉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不是谷峰公司,而是奥德斯公司。综上,请求驳回对谷峰公司的诉请。 曹开林、奥德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对原告施再民提举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宣城市骨科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安徽宣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评估费发票及证人聂某的证言及奥德斯公司提举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肖国城系奥德斯公司业务经理。2019年4月24日,奥德斯公司与谷峰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谷峰公司向奥德斯公司采购“奥德斯”牌配电箱柜一套,由奥德斯公司发至谷峰公司地点宣城,卸货由谷峰公司负责。合同签订后,奥德斯公司于2019年5月25日将货物送至谷峰公司,经谷峰公司委托,肖国城联系了一辆叉车及案外人杨某、曹开林等四名装卸工人共同卸货,在工人将货物放上叉车过程中,因货物较大、较重,曹开林不慎从车上跌落,车上货物砸向曹开林,致曹开林受伤。货物搬运完成后,肖国城给付杨某搬运费600元,由四名搬运工人均分,后谷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盼将600元通过微信转给肖国城。曹开林受伤后,肖国城将曹开林送至宣城市骨科医院治疗至6月3日,花费治疗费用6581.55元,谷峰公司给付曹开林200元。2019年12月20日,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曹开林因意外受伤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曹开林的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20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谷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曹开林各项损失人民币82082元; 二、驳回原告曹开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开林负担497元,被告安徽谷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 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雅慧
判决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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