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与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0104执28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16738.05元,已执行标的为15363.66元,未执行标的为1201374.39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名下银行存款较少(已冻结扣划),无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24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发送协查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
4.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限制被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金凤建筑设备租赁站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5.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22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363.66元;于2020年6月10日向申请人发还案款15363.66元。
6.本院于2020年6月4日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名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手续。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公司告知,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建忠
审判员李国华
审判员马卫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艳
判决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