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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衣江龙
联系方式:0995-8398279
注册时间:2001-05-29
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建设路16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安装、土木工程、道路桥涵工程、装饰装修、市政工程(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准范围为限),建材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业务咨询;水稳拌合、沥青砼、商品砼、建筑辅材加工销售,砂石料加工、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园林绿化工程;水暖部件及材料,管道配件、锅炉及辅助设备销售;建筑物采暖系统销售、安装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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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冯德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新2122民初202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鄯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元公司)与被告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拓伟业公司)、冯德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于同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倩春、被告天拓伟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衣江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被告冯德元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宝汇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给付工程款2580000元及利息,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天拓伟业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县、B座,2区1#.3#住宅消防工程施工。原告按照合同完成了全部施工。2018年9月1日原告和被告天拓伟业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已完成的工程量258万元,确认工程欠款为258万元。被告冯德元提供保证书为上述工程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天拓伟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因为这个项目是冯德元与原告签订的,按照合同内容也没有履行完。连木沁田园小区的项目是冯德元开发和建设,这个情况原告清楚,这个合同是原告与冯德元签订的,这个合同签订后没有给我公司反馈,我们没有见到过这个合同。在庭审前原告也没有到我公司来要求我们支付工程款,我们没有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被告冯德元辩称:根据原告方递交的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个合同只对天拓伟业公司和原告发生效力,到目前为止工程没有完工也没有验收,原告不具备结算条件。我们作为自然人书写的担保,主合同没有生效,担保肯定不生效,所以担保没有法律效力。工程没有完工,也没有竣工资料,消防也没有验收。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天拓伟业公司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内容:鄯善县连木沁镇田园小区1区A、B座,2区1#.3#住宅消防工程,承包范围: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开工时间:2016年11月28日,竣工日期:2017年10月11日。甲方(指天拓伟业公司)应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消防施工现场,消防工程开始组织设计部门、消防工程公司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计划和工程记录,验收记录及竣工图纸。工程质量评定部门: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合同价款:258万元,工程款支付办法:乙方先行垫付施工,活干完甲方陆续支付至合同价的80%,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部付清”。施工合同上,原告法定代表人王超、被告冯德元作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 2018年9月1日,冯德元与王超代表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了连木沁田园小区结算单,主要内容是:“鄯善县连木沁田园小区消防工程,合同价为258万元,已完成工程100%的工作量,工程结算总价258万元,现工程欠款258万元,如因发包单位原因导致该项目消防工程在2019年9月1日前未通过相关质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通过,发包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拖欠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且视为该项目已通过发包单位和相关质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于发包单位使用,以上结算金额是双方对工程工期、质量、价款、索赔等事项经充分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性最终意见,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天拓伟业公司在结算单上未盖章。在同日,冯德元给原告出具担保书一份,田园小区258万元消防工程款在2019年9月1日前偿还,愿意为天拓伟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月2日,鄯善县质检站对田园小区进行了检查后,给天拓伟业公司发整改通知,关于消防部分的内容是:“消防箱及消火栓未安装到位”;2019年5月26日,原告给冯德元工作联系单一份,主要内容是:“由我公司施工的连木沁田园小区消防工程,因你方原因还存在以下问题不能竣工验收:1、主体一次性消防工程未验收,二次装修队伍将一层商铺进行分割及吊顶,因二装项目没有施工图纸改变原主楼设计图纸,存在消防后期不能验收的隐患,需重新出验收图纸。2、小区双电源没有,无法进行整体联动调试;3、消防外网未施工(水系统),导致无法通水整体调试。4、泵房未施工。以上存在的问题不在合同范围内,请贵公司在一个月内协调解决,协调好后书面通知我公司进场,以便进行联动调试,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如不能及时解决,双方同意按结算支付工程款,解除合同;如能及时解决,我方承诺接到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完成竣工验收”,该工作联系单由冯德元签收,但未答复原告。原告起诉后,2020年3月17日,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被告冯德元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首先支付50%欠款为129万元,余款在三年内支付完毕。原告不同意还款时间,未能达成和解。 另查明: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田园小区的照片及视频,证明小区已有部分居民入住,对居民入住的事实被告无异议。天拓伟业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与冯德元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证明冯德元系挂靠天拓伟业公司。对此冯德元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提交的内部承包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冯德元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宝汇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80000元; 二、被告新疆天拓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0.00元,由被告冯德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婷
判决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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