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4223民初1239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76838.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3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20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经查,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起诉被告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沙湾番茄制品分公司及被告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2019)新4223民初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42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796838.48元,案件受理费117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4元,退回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递费120元,由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吉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雪红
判决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