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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3884万元
法定代表人:由伟
联系方式:0991-6173517
注册时间:1993-09-18
公司地址:--
简介:
番茄加工、番茄制品的制造销售及其他农副产品(除粮、棉)的加工、销售;饮料的生产、销售;食用油、水果、蔬菜的加工、销售;白砂糖、酒精、颗粒粕的制造销售;蒸汽的生产、销售;糖蜜、菜丝的销售(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农药的销售(许可证为准);汽车货运;蜜饯、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的加工、销售(限所属分支机构经营);水泥及其制品、活性石灰、本企业产品及一般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经济信息服务;废渣、废旧物资的销售;房屋、土地、设备的租赁;化肥、农膜销售;农产品的开发、种植、销售;钢桶、吨箱、托盘、无菌袋、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销售;农机作业服务、农机租赁;机械设备零部件、钢材、马口铁罐、番茄酱生产设备、糖的生产设备、酒精生产设备、颗粒粕生产设备、农机和环保设备的销售、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经济与代理、技术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包装服务;食品添加剂氧化钙、二氧化碳生产;保健食品制造的批发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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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新4223民初1239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76838.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30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20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经查,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起诉被告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沙湾番茄制品分公司及被告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2019)新4223民初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42民终1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796838.48元,案件受理费1176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84元,退回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递费120元,由原告旭日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吉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雪红
判决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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