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811执105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之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怡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高消费,冻结了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案件执行款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张健
审判员胡斌
审判员李元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文
判决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