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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3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天祥
联系方式:010-59403125
注册时间:2006-03-23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9号楼三区二层205-1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化用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医疗器械Ⅰ类、Ⅱ类、教学用品、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装饰材料(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工艺美术品、玩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产品设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城市园林绿化;出版物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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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教仪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民辖终620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中教仪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2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张静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中教仪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位于都匀一中新校区,该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的实际合同履约资料、承诺书及货物的安装调试装修相应工作实际产生地为合同履行地等事实依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都匀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贵州中教仪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慕林芳 书记员李倩
判决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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