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教仪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民辖终620号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贵州中教仪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教启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2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由审判员张静审理了本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州中教仪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位于都匀一中新校区,该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的实际合同履约资料、承诺书及货物的安装调试装修相应工作实际产生地为合同履行地等事实依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都匀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贵州中教仪教育装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慕林芳
书记员李倩
判决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