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5民初116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09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对原告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与被告中国国际经济合作投资公司、第三人泉州市丰泽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5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19)闽05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七行至第八行“由泉州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蒋秀华
审判员张东亚
审判员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判决日期
2020-11-09